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104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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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本件被告恐嚇之對象雖係告訴人甲○○,但已足使收受語音訊息之告訴人女兒乙○○本身承受精神壓力及安全威脅,故亦應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座談會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及其女兒乙○○,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二)檢察官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1)被告曾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2)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係因田租問題與告訴人爭吵,盛怒無法控制下而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方式,恫嚇告訴人及其女兒之動機、手段。

(3)恐嚇之內容。

(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00號被 告 丙○○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之母甲○○曾為男女朋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0日15時40分許起,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住處內,以其所使用之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接續傳送「....哪出瞎米歹誌,哩賣怪我,您老母所有欸空缺,我來想辦法嘎斷掉,阿謀伊試看埋阿,我謀差,我出來港貢看誰敢請伊,連○○檳榔攤攏知影家欸歹誌,橫豎供咖歹聽勒,毋敢請....(以上均為台語)」等語音訊息至乙○○之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內,乙○○收受上開語音訊息後隨即轉知甲○○,以此方式恐嚇乙○○及甲○○,使乙○○及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甲○○指訴及證人乙○○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通訊軟體MESSENGER影片及音檔譯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又參以告訴人於接獲證人乙○○轉知被告所傳送之上開語音訊息後,旋即至警局報案乙節,堪認告訴人確已因該等訊息內容而心生畏懼,顯而易見,其已因被告前述惡害之通知深感不安,而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是被告罪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周欣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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