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336,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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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之「13時許」更正為「13時40分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

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未遠離告訴人住所100公尺,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於告訴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雖被告違反之內容有2款,惟其行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應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一罪,檢察官於所犯法條欄漏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禁止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尚有未合。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與告訴人係母子,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進入告訴人住處借錢,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經告訴人表示原諒,不予追究,請求從輕量刑,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7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其明知鈞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規定,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裁定內容如下:相對人即甲○○不得對聲請人即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詎甲○○竟不顧上開法院之禁令,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3月14日13時許,進入嘉義市○區○○街000巷0號內,欲向乙○○借錢,而違反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及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一百公尺規定,致違反法院所為前開通常保護令之行為。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警詢指述及證人鄭欽德警詢證述相符,並有鈞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昭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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