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37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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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人如附表所示之賠償金,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是夫妻,二人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

甲○○因與乙○○吵架,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1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大林慈濟醫院你不太想待了,你之前說過的」、「成全你」等語給乙○○,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臉書Messenger訊息紀錄截圖、本院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調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乙○○ 尚應給付共計50,000元。
自113年5月10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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