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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秉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秉承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韓秉承與警卷代號BM000-K112030(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為○○同學,韓秉承於民國000年0月間追求甲女(所涉跟蹤騷擾部分,因逾告訴期間,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即遭甲女明白拒絕,並要求韓秉承不要再到甲女住處,韓秉承竟仍基於跟蹤騷擾之故意,自112年9月7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所示之方式,違反甲女之意願,持續傳送附表所示與性相關之訊息給甲女,並以守候之方式接近甲女位於嘉義市東區之住所(住址詳警卷對照表),使甲女心生畏怖,並因危險感受升高而畏懼出門,進而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案經甲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韓秉承之供述。㈡告訴人甲女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擷圖。
三、罪名: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條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6次跟蹤騷擾行為,係於密切時間內,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1 112年9月7日19時30分 以守候之方式接近甲女住所 2 112年9月9日0時4分 以LINE暱稱「Liam韓」傳送訊息:「我還有很多時間好好愛你」 3 112年9月9日1時42分 以LINE暱稱「Liam韓」傳送訊息:「以前我羞於表達,現在的我就比較勇於表達,反過來說,我的你也是 想你喔,乖乖,愛你」 4 112年9月9日3時45分 以LINE暱稱「Liam韓」傳送訊息:「現在過去會不會太晚 還是你等我一下,我想去抱著你睡好嘛」 5 112年9月9日4時34分 以守候之方式接近甲女住所 6 112年9月12日4時14分 以LINE暱稱「Liam韓」傳送訊息:「我從來就沒有傷害你的想法,真的只有愛你的想法...我愛你,你不會生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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