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42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信宇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信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信宇知悉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日凌晨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香格里拉KTV後方停車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某成年女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而持有。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信宇自白。

㈡證人陳亮志及吳品蓉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㈤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㈥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㈦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㈠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被告自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繼續而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甚鉅,仍購買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足以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另包裝附表所示物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犯行無關,均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及備註 1 愷他命 8包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403號鑑驗書(偵卷第26頁) ㈠鑑定結果:編號B0000000~編號B0000000,外觀為晶體。
㈡送驗數量19.1093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8.6415公克(淨重)。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㈣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9.1093公克,純度82.1%,純質淨重15.6887公克。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402號鑑驗書(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 ㈠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7503公克,驗餘淨重0.7425公克。
㈡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7580公克,驗餘淨重0.7505公克。
㈢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0.7734公克,驗餘淨重0.7673公克。
㈣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1.7683公克,驗餘淨重1.7618公克。
㈤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7478公克,驗餘淨重2.7432公克。
㈥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2.7812公克,驗餘淨重2.7764公克。
㈦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4.7714公克,驗餘淨重4.7638公克。
㈧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4.7589公克,驗餘淨重4.7515公克 。
2 咖啡包 24包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卷第30頁) ㈠編號1至24:總毛重115.20公克,總淨重91.44公克。
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㈢純度5%,純質總淨重4.57公克。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0日刑理字第1136018911號鑑定書(偵卷第29頁) ㈠送驗證物:現場編號15、16,毒品咖啡包,2包,其上已分別編號15至16。
㈡編號15、16:經檢視均為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1.驗前總毛重9.50公克(包裝總重約1.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52公克。
2.抽取編號15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
❶淨重4.01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3.56公克。
❷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❸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3 紅色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具 ①IMEI:000000000000000 ②門號:0000000000 4 白色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具 ①IMEI:000000000000000 ②門號:不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