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56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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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喆


上列被告因頂替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新喆犯頂替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所謂「藏匿犯人」係指藏匿已經犯罪之人而言;

又此之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故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法、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起訴後之刑事被告,判決確定後之受刑人等固然均為犯人,縱係尚未為人所逮捕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為本罪之犯人,其他如告訴乃論之罪者,雖無告訴權人之告訴,亦可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

又按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之法旨,係因行為人意圖使犯人脫罪,出而頂替,嚴重影響犯罪之偵查與審判工作之進行,至於是否以犯人之名義或本人之姓名出面頂替,均足使真相難以發現,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其惡性對司法之不良影響並無軒輊,法既未明定必須頂名替代,苟有使犯人隱匿之故意,縱使其以自己姓名而為頂替犯罪事實,與該條項罪名之構成要件亦屬相當,仍應成立該項之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並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刁伯仁無照駕駛車輛肇事致人受傷,竟於員警到場處理時謊稱其為駕駛人,而接受員警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誤導警方偵辦案件之正確性,對於刑事案件偵查與刑事司法追求真實及公正裁判將有所妨礙,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413號
被 告 林新喆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緣刁伯仁於民國112年6月23日23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新喆,行經嘉義市西區興達路與四維路交岔路口右轉時,與蕭煌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蕭煌諺因此身體受有傷害(刁伯仁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經蕭煌諺提起告訴)。
刁伯仁恐其無照駕駛之事跡敗露,遂請託林新喆頂替其肇事責任,林新喆明知其非本件肇事車輛之駕駛人,竟意圖使犯人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於112年6月24日0時19分許,在上開事故現場,向到場處理員警謊稱上開肇事車輛係其所駕駛,並接受酒測,以此方式隱蔽刁伯仁上開過失傷害罪嫌而頂替之。嗣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新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刁伯仁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證人蕭煌諺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查詢結果、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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