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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豪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OOOOOOOO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於犯罪事實第8行補充:發現張庭豪所懸掛之車牌號碼為民國112年10月14日登記在案之失竊車輛。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前某不詳時點,購入偽造之車牌2面後懸掛該車牌上路,至為警查獲期間,係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有車牌號碼已遭吊扣,為躲避行政責任,竟上網購買偽造之車牌並懸掛駕車上路,顯然無視於國家對於車牌號碼管制之公權力,法治觀念薄弱,且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之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進而影響檢警機關對犯罪之追查,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OOOOOOOO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使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2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07號
被 告 張庭豪 ○ OO○○○○OO○O○OO○○○
○○○○○○○○○○OO○○○OO○
O OO○
○○○○○○○○○○OOOOOOOO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庭豪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向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OOOOOOOO號車牌,並於購得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上開車輛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與○○路交岔路口,因車輛故障停放在紅線上,經警方到場察看,發現張庭豪所懸掛之車牌係涉及侵占案件之車牌號碼,張庭豪遂向警方坦承其所懸掛者為偽造之車牌,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庭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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