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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成
林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成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國榮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係採行政罰前置原則,即所謂「先行政後司法」,必須行為人先建造違章建築經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再經制止不從,始有加以刑事處罰之可言。
易言之,此一條文係針對行為人第二次違反建築法規定、顯然藐視規範始發動之行政刑法。
本件被告林佳成僱用知情之被告林國榮興建違章建築,經嘉義市政府於民國112年11月1日第一次通知勒令停工,其等仍繼續施工,嗣於113年1月4日第二次收到勒令停工通知後,其等均置若罔聞而制止不從,此時方屬建築法第93條加以刑事處罰之範疇。
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林佳成、林國榮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林佳成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林國榮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程統包,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均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2.被告林佳成為房屋實質所有權人,竟基於私益便宜行事,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建造執照即僱請被告林國榮興建違章建築,而被告林國榮從事工程統包,理應深知建築法規,卻對嘉義市政府第2次勒令停工置之不理,顯見其等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嚴重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且有礙於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誠值非難;
3.將本案房屋改成鋼鐵結構,迄今仍未拆除,地點位在嘉義市中心之犯罪危害程度;
4.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95號
被 告 林佳成
林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成係坐落在嘉義市○區○○街00巷0號(嘉義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建築物之實際所有權人(登記所有權人為林佳成之妻余秀芬),其明知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仍在未向主管機關即嘉義市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之情形下,即自民國112年8月28日後某日起,委託林國榮在上開土地上,違法興建鋼鐵構造違章建築,嗣經嘉義市政府於112年10月31日派員至現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並以112年11月1日府工使字第1122116077號函送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予林佳成,告知林佳成其興建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勒令其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建築許可或恢復原狀,林佳成並將此事告知林國榮。
詎林佳成及林國榮榮知悉後仍不遵從,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
嘉義市政府於113年1月3日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即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並以113年1月4日府工使字第1132100209號函送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通知林佳成,勒令林佳成立即停工。
詎林佳成接獲該停工通知後,林佳成並將此事告知林國榮,林佳成及林國榮經制止仍不從,嘉義市政府於113年1月17日再次派員於現場勘查,林佳成及林國榮仍持續施工。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佳成及林國榮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余秀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嘉義市政府112年11月1日府工使字第1122116077號號違章建築物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113年1月4日府工使字第1132100209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嘉義市政府送達證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嘉義市政府受理民眾陳情案件辦理表、上開違章建築照片。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3條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罪嫌。
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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