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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明輝
被 告 余維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27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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