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嘉簡附民,12,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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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佳裕
被 告 謝采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 年度嘉簡字第3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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