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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簡娥
被告許訓鳴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簡字第914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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