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114,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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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建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2月6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14字第1130002028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97至11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犯竊盜罪、犯罪之時間間隔相近、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附表編號7至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拘役180日,但不得逾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林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00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87、14830、15661號(聲請書僅載14087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87、14830、15661號(聲請書僅載140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9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9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4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共2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年10月4日 (2)111年10月6日 (聲請書誤載111/10/04-111/10/6) 111年9月24日 112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01、18236、18479號(聲請書僅載1750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4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4153、4289號(聲請書僅載19246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24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4153、4289號(聲請書僅載192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3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6月9日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3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備註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8日 11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6、557號(聲請書僅載56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6、557號(聲請書僅載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5日 備註 編號7、8,經同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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