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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臺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6號、第1968號、第213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3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512號、第3513號、第3704號、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至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4至14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及附表編號1、4至14所處之有期徒刑之總和。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1月27日 111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4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6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9號(已執行)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1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2日 112年1月3日 111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5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9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7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86、138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936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1月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5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4日 111年12月10日 111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27、1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3938、19078、17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112年度簡字第3512、35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112年11月8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53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6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8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4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9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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