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160,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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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東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東杰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東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

爰依前揭規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類同,而受刑人因編號1至4所示竊盜犯行而取得之物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以及犯罪所得之總價值、所生損害之程度、受刑人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5日23時前 某時 112年6月25日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速偵字第6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3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7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39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8日 備註 編號1至4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7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3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81號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3年1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4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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