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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宏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
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相同,暨其所犯各罪情節、受刑人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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