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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安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12月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113年3月2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8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
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受刑人盧建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8月5日 111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4、1325、1341、174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4、1325、1341、174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4、1325、1341、17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7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號 ⑴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號 ⑵編號2至4,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1至4,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2日 111年1月11日 112年6月22日凌晨0時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4、1325、1341、174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443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備 註 ⑴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號 ⑵編號2至4,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 編號1至4,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凌晨2時10分許 112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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