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4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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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東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東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4之罪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至7月20日 106年間某日至111年5月18日 110年8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28日)至111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44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1月31日 備 註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83號)
編號 4.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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