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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裕龍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最後事實審案號行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406號」之部分,均應更正為「113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至13之案件,為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406號案件,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為「112年度嘉簡字第406號」,顯係誤寫,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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