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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杜基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本案事發經過,爰聲請拷貝卷內之監視器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案發當時之情形,以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電磁紀錄 出處 1 公家路口監視器.mp4 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內「112.07.25 17:10新生路與光彩街口」光碟片 2 公家路口監視器1.mp4 3 路口監視器.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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