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579,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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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鉉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鉉超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鉉超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111/10/13」應更正為「111/7/26」),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3至7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㈠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被告之意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案件詢問單)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3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子涵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09日~109年03月31日
105年10月20日~107年09月17日
105年10月13日~105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6日
111年07月26日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6月27日
107年10月05日
107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29日
113年04月29日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編號
7


罪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0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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