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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駿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2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駿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之各項基礎、均為家暴相關罪質、手段、行為危害程度、行為彰顯主觀惡性,
暨卷內本院詢問單(見聲卷第33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
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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