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6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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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祖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罰執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祖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祖川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譚祖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79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9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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