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8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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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生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生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生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刑所獲得減少刑期之利益,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不得任意剝奪而損及受刑人之利益。

四、查本案受刑人蘇生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52號、第300號、第396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3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拘役55日及附表編號3所處之拘役55日之總和。

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6日 112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6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1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2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0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52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00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月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82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5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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