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92,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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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國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國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信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3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聲請書載為洗錢防制法,應更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聲請書載為對未成年人性交,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至111年6月22日 111年4月11日前某日至111年4月19日 111年8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76號、20264號(聲請書載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76號等,應予補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53號、第11444號、第12913號 、第13907號、第14503號、第14867號、112年度偵字第2038號(聲請書載為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53號等,應予更正)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聲請書載為對未成年人性交,應更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聲請書載為對未成年人性交,應更正)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聲請書載為對未成年人性交,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日至7日間某日 111年9月2日至7日間某日 111年9月2日至7日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聲請書空白,應補充) 備註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聲請書載為對未成年人性交,應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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