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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雅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雅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
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手段、罪質,兼衡各罪所生危害、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
以及附表編號1至7各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之刑度。
再參考受刑人之意見後(聲字卷第81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3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85、4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7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94、100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04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113年01月17日 備註 1.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90號。
2.編號1至7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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