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聲保,2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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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QUOC VIET(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QUOC VIE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AN QUOC VIET(中文名:陳國越,越南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1月17日入監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為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核屬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檢察官自得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無庸經本院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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