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朝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0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041號函暨113年1月3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並非屬於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受刑人經法務部○○○○○○○110年第5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
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
㈢量表Static-99:中低。
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亦據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文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
從而,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尚無由法院另諭知應遵守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