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各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後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111號函暨113年5月1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