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訴,3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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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泰



謝鴻仁



張育銘


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66號、112年度選偵字第6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泰】犯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均沒收。

【謝鴻仁】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物品沒收。

【張育銘】犯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佳泰基於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及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與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及立法委員選舉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許起自同年月20日上午7時5分為警查獲時止,以第16任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賴清德開票結果是否贏候選人侯友宜超過80萬票、第11屆嘉義市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王美惠開票結果是否贏候選人張秀華超過6千票為賭博標的,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使用電子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擔任莊家而與賭客對賭。

謝鴻仁基於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犯意,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許,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物品使用微信向李佳泰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新臺幣(下同)2千元,如賴清德得票數贏侯友宜80萬票,則謝鴻仁可贏得賭金90%,李佳泰則抽取10%傭金,若謝鴻仁輸則下注金額全歸李佳泰所有;

張育銘基於以電子通訊以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犯意,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及同年月18日晚間10時10分許,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物品使用微信向向李佳泰以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下注2千元及1千元,如王美惠得票數贏張秀華6千票,則張育銘可贏得下注金額90%,李佳泰則抽取10%,若張育銘輸則下注金額全歸李佳泰所有。

嗣為警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7時5分許,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其等位於嘉義市○區○○路000○0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佳泰(警252卷第1頁至第4頁、警254卷第1頁至第5頁、選偵66卷第23頁至第27頁、本院卷第76頁)、被告謝鴻仁(警252卷第5頁至第7頁、選偵66卷第13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76頁)、被告張育銘(警254卷第6頁至第9頁、選偵67卷第11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76頁)自白。

㈡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警254卷第11頁)。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至第18頁、警254卷第17頁至第20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5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3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6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4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32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53頁)。

㈣扣押物照片(選偵66卷第59頁至第63頁)、扣押物照片(選偵67卷第51頁、61頁、63頁)。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手機勘察同意書(警252卷第21頁至第22頁、警254卷第24頁)。

㈥通聯調閱查詢單(警252卷第23頁至第24頁)。

㈦被告李佳泰手機擷圖照片(警252卷第25頁至第26頁)、被告謝鴻仁手機擷圖照片(警252卷第27頁)、被告張育銘手機擷圖照片(警254卷第29頁)。

㈧被告謝鴻仁下注簽單(警252卷第28頁)、被告張育銘下注簽單(警254卷第30頁)。

㈨扣押物照片(警252卷第29頁)、現場搜索照片(警252卷第30頁至第31頁)。

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選偵66卷第79頁至第102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7、28、32、3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3頁)、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80號贓證物品保管單(本院卷第23頁)。

三、論罪科刑㈠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李佳泰自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許起自同年月20日上午7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以電子通訊賭博並藉此牟利;

被告張育銘於112年12月5日凌晨0時10分及同年月18日晚間10時10分許反覆實施以電子通訊方法賭博財物之犯行,該行為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集合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㈡核被告李佳泰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4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謝鴻仁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張育銘所為,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罪。

被告李佳泰提供賭博場所及以電子通訊為總統選舉結果與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行為,實係基於一賭博營利犯意達成其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李佳泰為求營利竟提供賭博場所且以電子通訊而以為總統選舉結果與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行為,助長投機風氣,有礙社會治安,被告謝鴻仁、張育銘以電子通訊向被告李佳泰下注對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政府行政管理,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被告李佳泰供給賭博場所時間非長且賭金非鉅,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家庭經濟普通;

被告謝鴻仁投注金額2千元及下注次數1次,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從事工地工作,家庭經濟普通;

被告張育銘投注金額3千元及下注次數2次,及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從事白牌計程車司機,家庭經濟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物品,為被告李佳泰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物品,則分別為被告張育銘、謝鴻仁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偵查起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持有人 相關卷證 1 下注簽單及帳冊 1張 2024總統選舉賭盤 李佳泰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51頁)。
2 贓款 2000元 已繳庫 3 行動電話 1具 ①含晶片卡1張:號碼0000000000 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下注簽單及帳冊 1張 2024立委選舉賭盤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0頁至第14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43頁)。
5 贓款 3000元 已繳庫 6 行動電話 1具 ①含晶片卡1張:號碼0000000000 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育銘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4卷第11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4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7卷第53頁)。
7 行動電話 1具 ①無晶片卡 ②IMEI:000000000000000 謝鴻仁 ①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086號搜索票(警252卷第8頁至第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252卷第15頁至第18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選偵66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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