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簡,18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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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健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24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翁健倫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翁健倫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以期約提供2個金融卡收受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2年7月10日11時57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之嘉義高鐵站,將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放置於寄物櫃,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並透過LINE告以提款卡密碼,以此法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等9人(下稱甲○○等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彰銀帳戶、郵局帳戶。

旋遭全數領取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害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嗣甲○○等9人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甲○○、乙○○、丙○○、丁○○、戊○○、己○○、辛○○、壬○○、證人即被害人庚○○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甲○○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存摺封面、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乙○○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卡翻拍照片、告訴人丙○○提供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丁○○提供之存摺內頁、通話紀錄截圖、LINE截圖、告訴人戊○○提供之匯款明細單正本、翻拍照片、LINE對話截圖、詐騙APP截圖、告訴人己○○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LINE對話截圖、旋轉拍賣APP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辛○○提供之匯款明細截圖、Messenger對話截圖、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告訴人壬○○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庚○○提供之網路匯款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翁健倫提出彰化銀行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與「林榮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3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

匯款時間、方
式、金額(單
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19
時23分許起以
112年7月10日
19時53分許,
以網路銀行匯
彰銀帳戶
電話假冒國泰
世華銀行專員
向告訴人甲○
○佯稱:係臉
書派來做網路
交易安全認證
之專員云云,
致其陷於錯
誤,依指示操
作匯款。
款3 萬3123
元。
乙○○(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19
時12分許起以
電話向告訴人
乙○○佯稱:
欲幫其解除網
路購物重複扣
款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依
指示操作匯
款。
112年7月10日
19時47分許,
以網路銀行匯
款2 萬6986
元。
彰銀帳戶
丙○○(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19
時許起以電話
假冒網購服飾
賣家、郵局客
服人員,向告
訴人丙○○佯
稱:其有網購
服飾約20幾萬
元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依
指示操作匯
款。
112年7月10日
19時46分許,
以ATM匯款2萬
9912元。
彰銀帳戶
丁○○(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15
112年7月10日
19時36分許,
彰銀帳戶
(續上頁)
時52分許起以
電話假冒網路
賣場「歐洲
屋」客服人
員,向告訴人
丁○○佯稱:
因公司遭駭客
入侵,其遭升
為高級會員,
每月將自動扣
款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依
指示操作匯
款。
以ATM匯款2萬
9986元。
戊○○(提告) 詐欺集團以LI
NE假冒華南銀
行專貝,向告
訴人戊○○佯
稱:可協助辦
理信用貸款云
云,致其陷於
錯誤,依指示
存款。
112年7月10日
19時53分許,
以ATM 現金存
款3萬元。
彰銀帳戶
己○○(提告) 詐欺集團佯裝
「旋轉拍賣」
買家,向告訴
人己○○佯
稱:無法下
單,要求其依
連結詢問客
服,並進行認
證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
20時55分許,
以網路銀行匯
款3 萬5123
元。
郵局帳戶
庚○○(未提
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20
112年7月10日
20時45分許,
郵局帳戶
(續上頁)
時15分許起假
冒網購電商客
服,向被害人
庚○○佯稱:
不慎將其登記
為批發商,購
買CD數量異常
云云,至其陷
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以網路銀行匯
款3 萬6989
元。
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8日15
時51分許起透
過通訊軟體Me
ssenger 向告
訴人佯稱:欲
購買其在臉書
拍賣之衣服,
但7-11賣貨便
訂單無法成立
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2年7月10日
21時34分許,
以網路銀行匯
款1 萬6985
元。
郵局帳戶
壬○○(提告) 詐欺集團於11
2年7月10日19
時42分許起以
電話假冒富邦
襄理向告訴人
壬○○佯稱:
其被標註為批
發商,欲協助
其取消被登提
記為批發商之
扣款問題告云
云,致其陷於
112年7月10日
20時39分許,
以網路銀行匯
款4 萬9969
元。
郵局帳戶
(續上頁)
錯誤依指示操
作匯款。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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