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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誠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238號、第13245號、第16028號、第16029號、第16030號、第16031號、第16032號、第16033號、第16034號、第16035號、第16036號、第16037號、第16038號、第16039號、第16040號、第16041號、第1604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誠一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蘇誠一明知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依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將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但仍基於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3日前某日,為能獲取1週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詳帳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所使用不詳電話門號等物,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GAX」之行騙者,並依「GAX」之指示,將上開金融帳戶及電話等物品,透過空軍一號貨運,寄至臺中市空軍一號貨運站予「GAX」收受使用。
嗣上開行騙者或行騙者指定收貨之其餘行騙者(無證據證明有其餘行騙者而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蘇誠一上開金融帳戶及電話門號後,即基於附表所列時間,以附表所列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丑○○等1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本案帳戶內,旋遭行騙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內,而以此方式利用本案帳戶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誠一在偵查中坦白承認,並有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所有手機內BitoPro 幣託交易所APP翻拍照片4張、被告提出之bitwellex交易平台轉帳紀錄截圖29張,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警字第954號卷第79至87頁;
偵字第13238號卷第72至75頁;
警字第744號卷第11至14頁;
偵字第16028號卷第25至37頁,其餘證據出處詳附表)。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洗錢防制法雖修正增訂第15條之2,然本條係屬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被告為本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時,既無前揭規定,自不適用其行為後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科刑,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
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等物品交給行騙者,被告主觀上應可預見可能係作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提領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卻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其餘物品以利洗錢實行,自符合上開洗錢罪之要件。
㈢被告雖藉由提供本案帳戶等物品供行騙者為詐欺取財使用,然被告並未參與實行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上開所為,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被告以上開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洗錢至數名被害人,復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㈥被告基於幫助犯意為本案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依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並依法遞減之。
㈧爰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提供帳戶給不具信任關係之人,為賺取報酬,仍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實施詐騙犯行之行騙者,容任行騙者得將本案帳戶作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使用,助長詐騙犯行之氾濫,實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當;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考量本案被害人數非少、金額非低之情節;
暨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在本案獲取10萬元之報酬,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偵字第13238號卷第70至7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相關匯入本案帳戶之受騙款項,業於匯款後遭行騙者轉匯殆盡,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單位:新台幣,均以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證據與出處 1 丑○○ 000年0月間某日起 行騙者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丑○○聯繫並取得信任後,再以有博奕網站內部消息,邀約丑○○匯款下注行騙者所虛擬設立之博弈網站保證獲利,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13時28分,匯款18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279號卷第15至18頁) 2.111年1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279號卷第83頁) 2 己○○ 110年11月23日起 行騙者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己○○聯繫並取得信任後,再以發現博奕網站漏洞,邀約己○○匯款下注行騙者所虛擬設立之博弈網站保證獲利,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1時20分,匯款30萬。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954號卷第9至11頁) 2.111年1月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954號卷第60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3張(警字第954號卷第61至71頁) 3 甲○○ 110年12月17日起 行騙者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甲○○,自稱「林志雄」向甲○○謊稱可引薦其投資博弈網站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月4日14時2分,匯款100萬。
②111年1月5日14時12分,匯款120萬。
1.被害人指述(本院卷第41至43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2張(警字第744號卷第29頁) 3.詐欺網站截圖1張(警字第744號卷第29頁) 4 卯○○ 110年12月某日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LEMO多人語音、LINE通訊軟體結識卯○○,以LINE ID:0000000向卯○○推薦威尼斯人博弈網站,並佯稱保證不賠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1月7日9時42分,匯款3萬5,000元。
②111年1月7日9時43分,匯款3萬5,000元。
1.被害人指述 (警字第744號卷第39至40頁) 2.111年1月7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字第744號卷第56至57頁) 5 癸○ 110年11月某日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探探、LINE通訊軟體結識癸○,以自稱「陳建軍」向癸○推薦永利博弈網站,並佯稱保證不賠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1時21分,匯款3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744號卷第67至72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7日存入憑條翻拍照片1張(警字第744號卷第99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字第744號卷第101頁) 4.與行騙者之通話紀錄截圖1張(警字第744號卷第101頁) 6 巳○○ 110年12月25日20時許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IPAIR、LINE通訊軟體結識巳○○,以自稱「林源明」向巳○○推薦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並佯稱保證不賠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1月7日10時19分,匯款5萬元。
②111年1月7日10時21分,匯款5萬元。
③111年1月7日10時22分,匯款5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466號卷第3至6頁) 2.111年1月7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3張(警字第466號卷第48至49頁) 3.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字第466號卷第50至52頁) 4.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2張(警字第466號卷第62至63頁) 7 丙○○ 111年1月3日前某日 行騙者利用網路結識丙○○,自稱「周小涵」向丙○○推薦LINE通訊軟體暱稱環球國際客服01,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6日14時27分,匯款50萬元。
1.被害人指述(偵字第16030號卷第5頁)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11年1月6日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影本1張(偵字第16030號卷第6頁) 8 壬○○ 110年12月23日 行騙者利用網路JD、結識告訴人壬○○,自稱「崔忠敬A594323」向壬○○佯稱推薦可以投資港幣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7日9時14分,匯款20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555號卷第7至8頁) 2.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及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5張(警字第555號卷第33至35頁、第37至38頁) 3.111年1月7日轉帳 明細截圖1張 (警 字第555號卷第41 頁) 4.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警字第555號卷第43至46頁) 5.詐欺網站截圖1張(警字第555號卷第47頁) 9 寅○○ 110年12月27日前某日 行騙者利用網路、LINE通訊軟體結識寅○○,自稱「張春雄」向寅○○佯稱有認購疫情補助款名額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3日上午9時31分,匯款11萬8,000元。
1.被害人指述(偵字第16032號卷第8至9頁) 10 乙○○ 110年12月30日 行騙者利用網路、電話結識乙○○,並向乙○○推薦永利博弈網站,並佯稱保證不賠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9時51分,匯款30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682號卷第5至6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1月7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翻拍照片1張(警字第682號卷第53頁) 11 辛○○ 111年1月2日起 行騙者利用Facebook社交群網站、LINE通訊軟體結識辛○○,以自稱「余杏馨」向辛○○謊稱可引薦其投資環球集團投資網站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0時22分,匯款20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301號卷第1至3頁) 2.111年1月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301號卷第21頁) 3.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警字第301號卷第22頁) 12 未○○ 110年11月5日前某日起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愛情公寓、LINE通訊軟體結識未○○,並向未○○推薦博弈網站,並佯稱透過公司數據保證不賠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15時58分,匯款3萬元。
1.被害人指述(偵字第16035號卷第10至11頁) 2.111年1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字第16035號卷第19頁背面) 13 辰○○ 110年8月15日起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結識辰○○,以自稱「陳凱」向辰○○佯稱其朋友為感謝先前的資金周轉,決定將遺產遺留給辰○○,但需先繳交遺產費用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12時17分,匯款3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938號卷第3至7頁) 2.郵局帳戶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7張(警字第938號卷第83至95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76張(警字第938號卷第97至171頁) 14 庚○○ 110年11月20日14時許起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探探、LINE通訊軟體結識庚○○,以自稱「黃家富」向庚○○佯稱因為父親癌症開刀急需要借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4日14時24分,匯款19萬8,000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644號卷第3至11頁) 2.111年1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644號卷第75頁) 3.行騙者傳送之照片18張(警字第644號卷第85至87頁) 4.與行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張(警字第644號卷第89至123頁) 5.與行騙者之通話紀錄截圖1張(警字第644號卷第122頁) 15 申○○ 110年11月4日起 行騙者利用Facebook社群網站、LINE通訊軟體結識申○○,以自稱「林文傑」向申○○推薦摩珀斯投資平台,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月3日13時37分,匯款10萬元。
②111年1月4日14時33分,匯款5萬元。
(以弟媳章芳琳名義會出)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986號卷第9至10頁) 2.大里區農會111年1月4日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警字第986號卷第219頁) 3.玉山銀行111年1月3日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警字第986號卷第225頁) 16 丁○○ 110年12月7日起 行騙者利用交友軟體Sweetring、LINE通訊軟體結識丁○○,以自稱「陳嘉蓉」向丁○○推薦KwShopSEA東南亞跨境電商,並佯稱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1時26分,匯款5萬元。
②111年1月7日11時28分,匯款4萬元。
1.被害人指述(偵字第16039號卷第8至9頁) 17 子○○ 000年0月間某日起 行騙者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結識子○○,自稱「葉子龍」向佯稱:其為中國工商銀行風險部經理,因握有美金投資資訊,保證穩賺不賠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5日9時42分,匯款42萬元。
1.被害人指述(偵字第16040號卷第5頁) 2.111年1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字第16040號卷第6頁背面) 18 戊○○ 000年00月間某日起 行騙者透過抖音暱稱「林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世間春秋」向戊○○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4日14時3分,匯款6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293號卷第57至61頁) 19 午○○ 110年11月16日起 行騙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午○○,並向午○○佯稱投資博奕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4日14時,匯款5萬元。
1.被害人指述(警字第909號卷第7至9頁) 2.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張(警字第909號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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