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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35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呈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呈祥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撤銷。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呈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8月20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此有卷附該署113年執助二字第601號執行指揮書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8月20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 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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