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4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濟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呂濟豪涉嫌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始與告訴人徐慈蓮調解成立(惟雙方約定履行期限為113年9月10日,且被告已具狀請求本院延後宣判時間,俾能連同其他所犯案件一併爭取緩刑之宣告),本院因認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黃士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