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訴,501,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成烽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85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成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顏成烽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前某日,加入由不詳人士組成之詐騙集團,負責依指示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並上繳。顏成烽可預見依指示在路邊拿取提款卡包裹,再依指示提款後將款項連同提款卡放置路邊,即可賺取日薪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報酬此工作,有高度係在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之可能,仍與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依不詳之人指示至路邊拿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嗣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顏成烽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各該帳戶金融卡前往提領詐騙贓款,再依不詳之人指示將領得之款項及金融卡放在指定地點,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顏成烽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如附表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散布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散布之方式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

然被告仍合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附此說明。

四、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檢察官雖另就被告之犯罪所得6千元,聲請宣告沒收,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後來有跟我說每日2千元,但我還沒拿到錢,這個人就消失了等語,其所述與偵查中所述並不相同,然此部分被告有取得6千元報酬之事實既無法明確認定,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已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證據 所處之刑 1 謝依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1日某時起,以Instagram名稱「雅倫吉他」先向謝依辰稱獲得低價購物資格,復佯稱:抽中獎金需付保證金云云,致謝依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12-00:00-00000元 曾瑜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01.12-00:00-00000元(2筆) 同日00:00-00000元 嘉義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朴天門市 謝依辰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9-11、17頁背面-18頁背面、85-85頁背面)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2 林益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1日19時51分許起,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向林益民佯稱:帳號異常,導致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客戶認證云云,致林益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12-01:00-00000元 同上 113.01.12-01:00-00000元 同日01:00-00000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朴站門市 林益民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22-24、29頁背面-34頁、84頁背面-85頁)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盧柏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2日某時起,假冒「蝦皮賣場」買家、第一銀行客服,向盧柏凱佯稱:帳號異常,導致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客戶認證云云,致盧柏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12-20:00-00000元 陳思妤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01.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東石農會門市 盧柏凱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37-37頁背面、41-44、84-84頁背面)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高于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2日19時許起,假冒遊戲帳號買家、平台客服,向高于翔佯稱:支付款帳號凍結,需投金解凍云云,致高于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12-20:00-00000元 同上 113.01.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漁人門市 高于翔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48-50、56-63、83頁)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劉鳳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9日11時32分許起,假冒公司會計「林易柔」以WHATSAPP發送訊息,向劉鳳恩佯稱:需要資金云云,致劉鳳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29-11:00-00000元 楊子慧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01.29-12:00-00000元 同日12:00-00000元(2筆) 同日12:48-9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六腳門市 劉鳳恩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64-64頁背面、71-73、86-86頁背面)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張志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0日15時55分許起,假冒友人以LINE傳訊息,向張志懋佯稱:今日轉帳已達限額,家有急事請其轉帳云云,致張志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1.30-15:00-00000元 同上 113.01.30-16:00-00000元 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 張志懋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76-77頁背面、82、87頁) 顏成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