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金訴,602,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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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2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和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和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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