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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毓儒
陳以雯
尤秋純
呂云芸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111年度偵字第4529號),被告於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酉○○、辰○○、庚○○、壬○○(原名呂婕)於民國109年9月至11月間,陸續加入由暱稱為「麥拉倫」、「法拉驢」、「AMG-C63」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發起、指揮,成員至少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工作(酉○○、庚○○、辰○○、壬○○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另案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此部分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嗣酉○○等4人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即對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丙○○等20人施以如附表三「施用詐術」欄所示之詐術,致丙○○等20人均陷於錯誤,悉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各帳戶代稱對照表詳如附表二)內。
酉○○、辰○○、庚○○則依壬○○及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由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附表四所示之附表二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得手,辰○○、庚○○則在酉○○領款時在一旁把風兼監視,其後酉○○將領得之款項交予辰○○轉交予庚○○,庚○○再依壬○○或集團成員指示,將取得之現款交付予不詳之集團成員,藉此隱匿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去向。
嗣丙○○等20人察覺有異,遂陸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至1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至1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2至9頁,110少連偵84卷第141頁背面至第143頁正面,110偵2622卷第54頁正背面,本院卷一第265、273至275頁、卷二第109、145至148頁)。
㈡被告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至2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15至21頁,本院卷一第265、273至275頁、卷二第109、145至148頁)。
㈢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7至31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26至32頁,110少連偵84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5頁正面,本院卷一第265、273至275頁、卷二第109、145至148頁)。
㈣被告壬○○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2至3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37至44頁,本院卷二第109、145至148頁)。
㈤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被告酉○○提款地點路線圖、ATM監視器提款錄影畫面、被告酉○○、辰○○、庚○○住宿旅館搭乘電梯之擷取照片(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0至23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106至112頁)。
㈥附表二E帳戶、J帳戶、K帳戶、L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100至105頁)。
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4月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24329號函附起訴書附表一H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永豐商銀字第1130402709號函附起訴書附表一I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儲字第1130023149號函附起訴書附表一F帳戶、D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14443號函附起訴書附表一B帳戶、G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4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003360號函附起訴書附表一A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4月12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38546號附起訴書附表一C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311至346、349至353頁)。
㈧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被告酉○○、辰○○、庚○○、壬○○(下合稱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4人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⒉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2次修正(第1次修正為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
第2次修正為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
然查被告4人行為時及第1次修正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條文內容均無更動,其第1項規定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第2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就洗錢罪之規定,挪移至同法第19條第1項,其修正後規定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次修正後之規定,則是將洗錢罪之處罰標準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無達1億元為區分,如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較被告4人行為時及第1次修正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重,反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較被告4人行為時及第1次修正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輕。
再被告4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1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規定,挪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其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第1、2次修正後之規定,均較被告4人行為時要件為嚴格。
綜上,整體比較上開新舊法後之結果,應以行為時法整體適用後之結果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4人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4人、「麥拉倫」、「法拉驢」、「AMG-C63」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至6、8至11、15至17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至6、8至11、15至17所示之被害人,致其數次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3、5至6、8至11、15至17所示詐欺行為,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4人就附表三各編號犯行,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4人就附表三各編號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4人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之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然被告4人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從適用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均具有謀生能力,卻為求快速獲利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車手、收水、聯繫車手前往收取提領款項等各該角色,並負責依指示將收取之犯罪所得輾轉交付上手,致被害人及告訴人遭騙之財物流向不明,受有財產損害,而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被告4人所經手之所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實屬不該。
再考量被告4人各自參與本案犯罪之犯罪層級、分工,從事下游車手取款、交款、聯繫之角色,及其等均於犯後坦承犯行,被告酉○○、辰○○、庚○○與部分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均尚未賠償其等損失(本院卷一第247至249、277至279)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害人及告訴人受騙之金額、被告4人經手詐欺贓款之數額、其等就洗錢部分均於偵查、審理中自白,暨被告4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教育程度、生活、經濟、家庭狀況(本院卷二第151至1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㈨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採此意旨)。
查被告4人均尚有他案,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4人所犯本案數罪,均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應俟被告4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有關沒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應由事實審法院綜據全案卷證及調查結果,視共犯之分工情節、參與程度、實際所得利益等節,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4人提領附表三各編號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金額如附表四所示,此由各該被害人所匯入並遭提領之詐欺贓款,原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惟被告4人均已依其他共同正犯(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後轉交上手,而非由被告4人實際管領,此據被告4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4人仍執有上開款項,是認上揭款項無從對被告4人予以宣告沒收,以免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避免重複、過度之沒收。
㈣犯罪所得:⒈被告酉○○自承於本案所取得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1.5%,且均有收到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48頁),故其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下同)18,990元【計算式:126萬6,000元(本案提領款項,詳附表四)×1.5%=】,此部分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辰○○自承於本案所取得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1%,且均有收到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48頁),故其犯罪所得應為12,660元【計算式:126萬6,000元(本案提領被害人款項之金額,詳附表四)×1%=】,此部分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庚○○自承於本案所取得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1.5%,且均有收到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48頁),故其犯罪所得應為18,990元【計算式:126萬6,000元(本案提領款項,詳附表四)×1.5%=】,此部分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壬○○自承於本案所取得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1%,且均有收到報酬等語(本院卷二第148頁),故其犯罪所得應為12,660元【計算式:126萬6,000元(本案提領被害人款項之金額,詳附表四)×1%=】,此部分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附表三編號1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編號2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3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編號4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5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6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7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續上頁)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8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9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編號10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11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續上頁)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2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3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4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15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續上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16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編號17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18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續上頁)
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19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20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編號
戶名
帳戶
帳戶代稱
洪瑩欣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A帳戶
洪瑩欣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7)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B帳戶
林雅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8)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C帳戶
林雅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D帳戶
林雅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6)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E帳戶
呂嘉倩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帳戶
呂嘉倩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7)
G帳戶
(續上頁)
附表三(金額均為新臺幣,且不含手續費):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邱敏宜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H帳戶
李玫慧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7)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帳戶
王泊銑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13)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J帳戶
林淑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帳戶
陳筠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帳戶
編
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及帳戶
證據欄
丙○○
(提告)
謊稱倘丙○○欲
維持臉書購物網
站經銷商資格,
須依指示匯款至
指定帳戶,否則
資格將被取消。
109年11月2
1 日16 時50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A
帳戶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43至45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0
至102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
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7
至53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00
0000000號卷第104至110頁)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08
分將2萬9,1
23 元匯入F
帳戶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17
分將4萬9,9
83 元匯入G
帳戶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20
分將2萬0,8
(續上頁)
64 元匯入G
帳戶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28
分將2萬9,1
23 元匯入G
帳戶
子○○
(提告)
謊稱將子○○在
蝦皮購物網站所
購買之1雙球鞋誤
設為6雙,須持提
款卡依指示辦理
更正。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07
分將4,005
元匯入A 帳
戶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54至57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1
至1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58至60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5
至117頁)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11
分將4,012
元存入A 帳
戶
戊○○
(提告)
謊稱將戊○○在
東森購物網站購
買拖把之數量誤
設為20組,須持
提款卡依指示辦
理更正。
109年11月2
1 日16 時42
分將2萬9,9
89 元存入C
帳戶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61至63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8
至120頁)
②告訴人戊○○提出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手機簡訊截
圖、通聯紀錄截圖(嘉市警
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1
19至121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
109年11月2
1 日16 時44
分將2萬9,9
89 元存入C
帳戶
109年11月2
1 日16 時45
分將2萬9,9
(續上頁)
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64至70
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121至127頁,嘉市
警一偵字第1110702025號卷
第122至126頁)
89 元存入C
帳戶
109年11月2
1日17時8分
將2 萬9,985
元存入C 帳
戶
109年11月2
1 日20 時48
分將2萬9,9
85 元存入E
帳戶
黃嘉蓉
即黃畇
菲
謊稱將黃嘉蓉在
網路購物身分誤
設為高級會員,
須持提款卡依指
示辦理取消設
定。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34
分將1萬0,9
85 元存入C
帳戶
①被害人黃畇菲於警詢中之指述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79至81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7
至139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
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2
至85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00
0000000號卷第140至143頁)
午○○
(提告)
謊稱將午○○在
臉書購物網站購
買保養品之付款
方式誤設為分期
連續扣款,須持
提款卡依指示辦
理取消設定。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36
分將1萬2,1
23 元存入C
帳戶
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74至76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1
至133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42
(續上頁)
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77至78頁背面,嘉市警
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34至136頁)
分將7,123
元存入C 帳
戶
卯○○
(提告)
謊稱將卯○○在
網站購買面膜之
付款方式誤設為
連續扣款,須持
提款卡依指示辦
理取消設定。
109年11月2
1 日16 時55
分將3萬0,1
23 元存入F
帳戶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86至92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
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嘉市警二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3至9
5、97、99頁)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02
分將2萬6,9
89 元存入F
帳戶
乙○○
(提告)
謊稱將乙○○在
網站購買面膜之
付款方式誤設為
連續扣款,須持
提款卡依指示辦
理取消設定。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30
分將4,567
元存入F 帳
戶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00至101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103至105頁)
辛○○
(提告)
謊稱將辛○○在
蝦皮購物網站所
購買之洗髮精數
量設定錯誤,須
持提款卡依指示
辦理更正設定。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53
分將3萬1,0
12 元存入B
帳戶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30至32頁,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6
至89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
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嘉市警二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55
分將1萬2,1
23 元存入F
帳戶
(續上頁)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
至39、42頁,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 號卷第91 至9
6、99頁)
109年11月2
1 日19 時11
分將2萬6,0
00 元存入H
帳戶
甲○○
謊稱將甲○○在H
ITO本舖購物網站
所購買之衣服誤
設為連續出貨,
須持提款卡依指
示辦理更正,否
則將被連續扣
款。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19
分將9萬9,1
23 元存入D
帳戶
①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06至109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
00000 號卷第111 至112 、11
6、118頁)
109年11月2
1 日17 時27
分將4萬2,1
23 元存入D
帳戶
寅○○
(提告)
謊稱將寅○○在
網站購買奈米噴
霧器之付款方式
誤設為連續扣
款,須持提款卡
依指示辦理更
正。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42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B
帳戶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19至121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124至126頁)
109年11月2
1 日18 時57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B
帳戶
未○○
(提告)
謊稱未○○先前
網路
購物致系統設定
錯誤,須持提款
卡操作更正。
109年11月2
1 日19 時16
分將2萬9,9
89 元匯入I
帳戶
①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35至136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
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109年11月2
(續上頁)
簡便格式表(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34、13
7至138頁)
1 日19 時34
分將1萬3,9
85 元匯入I
帳戶
劉俊宏
(提告)
謊稱將劉俊宏在
臉書購物網站之
身分誤設為長期
客戶,須持提款
卡依指示辦理更
正,否則將按月
扣款880元。
109年11月2
1 日19 時30
分將2萬9,1
01 元匯入I
帳戶
①告訴人劉俊宏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29至131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32至133頁)
亥○○
(提告)
謊稱將亥○○先
前在MOMO網站購
買之手機價格標
籤貼錯,為保護
亥○○個人資
料,須依指示透
過網路銀行設定
保密機制。
109年11月2
1 日20 時44
分將4萬6,0
34 元匯入E
帳戶
①告訴人亥○○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64至167頁)
②告訴人亥○○提出之手機轉帳
截圖(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
02025號卷第113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
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69至17
1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
2025號卷第114至118頁)
丁○○
(提告)
謊稱將丁○○於1
09年7月份已經取
消之訂單誤設為
重新訂購,須依
109年11月2
1 日20 時51
分將1萬9,0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72至175頁)
(續上頁)
指示持提款卡操
作取消交易。
09 元匯入E
帳戶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176至177頁)
申○○
謊稱將申○○網
路購物身分誤設
為批發商,須持
提款卡依指示辦
理更正,否則將
從申○○帳戶內
扣款。
109年11月2
2 日19 時48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J
帳戶
①被害人申○○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39至141頁)
②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42至14
5頁)
109年11月2
2 日19 時59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K
帳戶
戌○○
(提告)
謊稱將戌○○在
歡樂鹿網站購買
乳液保養品之付
款方式誤設為連
續扣款,須持提
款卡依指示辦理
更正。
109年11月2
2 日18 時47
分將4萬9,9
89 元匯入J
帳戶
①告訴人戌○○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46至148頁)
②告訴人戌○○提出之網路銀行
轉帳截圖(嘉市警一偵字第1
110702025 號卷第145 至148
頁)
③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
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嘉市警二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1至
15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
702025號卷第149至155頁)
109年11月2
2 日18 時49
分將4萬9,9
81 元匯入J
帳戶
109年11月2
2 日18 時52
分將4萬9,9
89 元匯入J
帳戶
109年11月2
2日19時5分
將4 萬9,983
(續上頁)
元匯入K 帳
戶
109年11月2
2日19時7分
將4 萬9,984
元匯入K 帳
戶
109年11月2
2 日19 時10
分將1萬5,1
23 元匯入K
帳戶
丑○○
(提告)
謊稱將丑○○先
前在網路已經付
清款項之交易,
遭誤設為尚未付
款,須由丑○○
持提款卡依指示
辦理更正,否則
將重複扣款。
109年11月2
2日17時5分
將3 萬8,021
元匯入L 帳
戶
①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83至85頁)
②告訴人丑○○提出之中國信託
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通聯紀
錄截圖(嘉市警一偵字第111
0702025號卷第127至1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129至133頁)
109年11月2
2 日17 時14
分將1萬9,6
79 元匯入L
帳戶
巳○○
(提告)
謊稱將巳○○先
前在臉書美家惠
選網站購買衣服
之付款方式誤設
為連續扣款12
109年11月2
2 日17 時18
分將2萬9,9
85 元匯入L
帳戶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86至90頁)
②告訴人巳○○提出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嘉市警一偵
(續上頁)
次,須由巳○○
持提款卡依指示
辦理更正,否則
將連續扣款12
次。
字第1110702025 號卷第134
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瑞芳分局澳底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135至139頁)
癸○○
(提告)
謊稱將癸○○先
前在網站購物之
付款方式誤設為
連續扣款,須由
癸○○持提款卡
依指示辦理更
正,否則將連續
扣款。
109年11月2
2 日17 時38
分將1萬6,1
23 元匯入L
帳戶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91至92頁)
②告訴人癸○○提出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嘉市警一偵
字第1110702025 號卷第140
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202
5號卷第141至144頁)
己○○
(提告)
謊稱己○○留存
在三得利健康網
站之個人資料錯
誤,須由己○○
持提款卡依指示
操作更正。
109年11月2
2 日20 時21
分將1萬5,1
23 元匯入J
帳戶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
(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56至157頁)
②告訴人己○○提出之網路銀行
轉帳截圖(嘉市警一偵字第1
110702025號卷第156頁)
(續上頁)
附表四(金額均為新臺幣,且不含手續費):
③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
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嘉市警二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58至15
9、161、163頁,嘉市警一偵
字第1110702025號卷第157至
161頁)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款帳戶、金額
109年11月21日1
6時51分許至55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嘉北
分行」
持C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4次、1萬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6時56分許至58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嘉北
分行」
持A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2次、1萬8,000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7時11分許至15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彰化銀行東嘉
義分行」
持F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5次、1萬6,000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7時23分許至24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彰化銀行東嘉
義分行」
持C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1次、1萬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7時25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彰化銀行東嘉
義分行」
持A帳戶提款卡提領8,0
00元
109年11月21日1
7時46分許至49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聯邦銀行嘉義
分行」
持D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7次、1萬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嘉義市○區○○路00 持C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續上頁)
7時50分許至51
分許
0號「聯邦銀行嘉義
分行」
元1次、1萬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8時21分許、52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0號「國泰世華銀
行嘉泰分行」
持F帳戶提款卡提領1萬
2,000元、4,000元
109年11月21日1
8時23分許至33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0號「國泰世華銀
行嘉泰分行」
持G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4次、1萬元2次
109年11月21日1
9時2分許至4分
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新光銀行嘉義
分行」
持B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3次、1,000元1次
109年11月21日1
9時17分許、18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聯邦銀行嘉義
分行」
持H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6,000元各1次
109年11月21日1
9時34分許至36
分許、20時18分
許
嘉義市○區○○路00
0○0號「國泰世華銀
行嘉泰分行」
持I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2次、1萬9,000元、1
萬4,000元各1次
109年11月21日2
1時4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第一銀行嘉義
分行」
持I帳戶提款卡提領1萬
6,000元
109年11月21日2
1時5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第一銀行嘉義
分行」
持E帳戶提款卡提領1萬
9,000元
109年11月22日1
7時9分22秒至39
分42秒
嘉義市○區○○路00
0號「彰化銀行北嘉
義分行」
持L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4次、1萬8,000元、
9,000元、1萬元、1萬
6,000元各1次
109年11月22日1
8時50分許至51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嘉義市農會」
持J帳戶提款卡領取2萬
元2次、1萬元1次
109年11月22日1
8時55分許、56
嘉義市○區○○路00
0號「新光銀行北嘉
持J帳戶提款卡領取2萬
元2次
(續上頁)
分許
義分行」
109年11月22日1
9時4分許至6分
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嘉義市農會」
持J帳戶提款卡領取2萬
元2次、1萬9,000元1次
109年11月22日1
9時20分許至24
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嘉南
分行」
持K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5次、1萬5,000元1次
109年11月22日2
0時3分5秒至48
秒
嘉義市○區○○路00
0號「土地銀行嘉義
分行」
持J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1萬元各1次
109年11月22日2
0時4分許至5分
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土地銀行嘉義
分行」
持K帳戶提款卡提領2萬
元、1萬元各1次
109年11月22日2
0時23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板信銀行嘉義
分行」
持J帳戶提款卡提領1萬
5,000元
109年11月22日2
0時3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嘉義
分行」
持J帳戶提款卡提領1,0
00元
合計提領金額
126萬6,000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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