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4號、第540號、第992號、第2103號、第3103號、第3107號、第3520號、第4569號、第4570號、第4801號、第48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卯○○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前某日,加入由真實身分不詳、TELEGRAM暱稱為「檸檬」之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多人分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逐層轉遞贓款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為犯罪手段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其中,卯○○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另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8號審理中,非本案審判範圍),擔任車手、取簿手或收水等職務。
其於擔任取簿手期間,負責依「檸檬」指示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內含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再轉遞其他集團成員。
其與「檸檬」及前述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謊稱:可協助辦理貸款,然須先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始能貸與款項云云,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或存摺,寄送至指定之超商門市,並均告以提款卡密碼。
卯○○隨即使用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接收「檸檬」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領取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附表一編號6部分,由卯○○駕車搭載真實身分不詳男子前往領取)後,放在指定地點,交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取用。
卯○○亦因此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共計2萬4000元)。
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使用權後,另派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轉帳時間,匯款/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該等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派員提領得款,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效果。
嗣經警於111年12月22日1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停車場拘獲卯○○,並對其執行搜索而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卯○○於警詢時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一第53-57頁)、扣案物照片(本院卷第237-241頁)、附表三編號1所示手機內TELEGRAM畫面翻拍照片110張(警卷一第99-15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一第69頁)。
㈢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
三、應適用之法條及罪數之說明: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上訴人雖非始終參與本次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遂行彼等詐欺取財之犯行而相互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
依照上開說明,上訴人雖係擔任「取簿手」,仍應就其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單以上訴人係合併、接續,或反覆領取金融卡包裏,即認其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本案係擔任取簿手,分別依「檸檬」之指示領取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再轉遞同集團之其他不同成員,以利其等持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卡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是被告與「檸檬」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3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因所侵害者為不同之個人財產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㈠被告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6罪)、9月(共3罪)、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8年4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0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節,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累犯。
檢察官主張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並認為被告於執行完畢後再犯詐欺罪,足見其不知悔改,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過苛,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均為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經入監執行刑罰,仍再犯相同罪質之本案詐欺犯行,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型犯罪之情形。
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法敵對意識強烈,且其本案犯罪情節顯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故修正後之減刑要件較為嚴格,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
惟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本案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其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以輕鬆、快速之方式獲取報酬,因而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曾因擔任車手經警查獲(參警卷一第10、11頁被告供述),卻仍不知警惕,轉為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詐欺集團詐得之金融帳戶資料後,再輾轉交付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提領詐欺贓款,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遭騙取金融帳戶提款卡,使該等金融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更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遭騙之財物流向不明,受有財產損害,而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進入附表一人頭帳戶中所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實屬不該。
再考量被告自警詢起即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賠償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其因本案各次犯行所獲報酬、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遭騙取之財物價值,以及被告在本案分工中僅是聽命中轉人頭帳戶資料之取簿手,較之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其惡性尚非重大,暨其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生活、經濟、家庭狀況(本院卷二第109頁)、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另參酌限制加重原則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之法理,考量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所共同犯之,犯罪期間約,其領取之金融帳戶共計9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騙之金額共計94萬7813元,被告因而獲取之報酬總額為2萬4000元;
兼衡其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同質性甚高,以及其上開犯後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用以與詐欺共犯聯繫本案犯罪事宜之工具,經被告於審理中供述在卷(本院卷二第98頁),自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犯行共取得報酬2萬4000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現金1萬5000元即為其犯罪所得乙節,亦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二第98、108、109頁)。
是以,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2萬4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其中未扣案之9000元,應依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另經警扣得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手機,固有前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
然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曾使用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手機與本案共犯聯絡(本院卷二第95頁)。
且卷內亦乏證據足認前述2支手機確經被告供作本案犯罪使用或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受騙而交付之物 寄出左欄物品之時間、地點 領取左欄物品之時間、地點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B○○ (提告) B○○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提款卡 111年10月14日20時59分、 統一超商冬森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00○0號) 111年10月17日10時22分、 統一超商嘉榮門市(址設嘉義市○○街00號120號) 1.證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四第8-10頁) 2.B○○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結果、代收款專用繳納證明顧客聯、借貸協議合約書等翻拍照片(警卷四第13-17頁) 3.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四第19頁) 4.111年10月17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四第18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宇○○ (提告) ①溫志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溫志偉中信帳戶)提款卡 111年11月15日21時41分、 統一超商姊妹門市(址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 111年11月18日16時51分、 統一超商立宣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二第9-11頁) 2.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納證明顧客聯、借貸協議合約書等翻拍照片(警卷二第25-43頁) 3.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二第12-13頁) 4.111年11月18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一第5頁、警卷二第15-18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②溫志偉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提款卡 3 丁○○(提告) 鄭捷誠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鄭捷誠郵局帳戶)提款卡 111年11月25日19時54分、 統一超商晟安門市(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 111年11月27日12時43分、 統一超商八大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一第29-32頁) 2.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一第79頁) 4.111年11月27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一第7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壬○○ (未提告) 壬○○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壬○○郵局帳戶)提款卡 111年11月29日11時52分、 統一超商安同門市(址設臺南市○○路000號) 111年12月1日9時3分、 統一超商湖興門市(址設600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七第6-9頁) 2.壬○○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交貨便收據等截圖(警卷七第15-16頁) 3.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七第17) 4.111年12月1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七第19-3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亥○○ (提告) 陳科鈞名下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亥○○彰銀帳戶)提款卡 111年12月7日 13時26分、 統一超商萬中門市(址設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111年12月9日 10時4分、 統一超商嘉府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一第37-39頁) 2.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一第91頁) 3.111年12月9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一第9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E○○ (提告) E○○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下稱E○○郵局帳戶)提款卡 111年12月8日 23時51分、 某統一超商 111年12月10日9時29分、 統一超商嘉北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E○○111年12月11日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一第41-42頁) 2.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一第97頁) 3.111年12月10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一第9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王佩淇 (提告) 王佩淇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提款卡 111年12月12日20時59分、 統一超商學廣門市(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 111年12月14日11時22分、 統一超商精城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0號) 1.證人王佩淇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五第8-11頁) 2.王佩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納證明顧客聯、借貸協議合約書翻拍照片(警卷五第18-29頁) 3.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五第13頁) 4.111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五第30-35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丙○○ (提告) 丙○○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丙○○中信銀帳戶)提款卡 111年12月13日22時21分、統一超商世川門市(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 111年12月15日11時53 分、統一超商義東門市(址設嘉義市○○路00號) 1.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三第20-23頁) 2.丙○○提出之LINE頭貼、對話紀錄等截圖;
借款人個資安全保證履約保證書、借貸協議合約書等影本(警卷三第25-33頁) 3.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貨態查詢追蹤(警卷三第11頁) 4.111年12月15日統一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三第9-1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不含手續費) 收款 帳戶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1 地○○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14時24分許,以FACEBOOK(下稱FB)暱稱「李金蓮」,向地○○佯稱:欲以7萬9000元出售二手HERMES的PICOTIN款包1只,先付定金後再面交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19時47分 2萬元 溫志偉中信帳戶 1.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35-37頁) 2.地○○提出之轉帳明細、FB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等截圖(警卷六第39頁) 3.溫志偉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H○○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20時許,以FB暱稱「黃名儒」,向H○○佯稱:欲以8500元出售二手米其林輪胎云云,致H○○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18分 8500元 溫志偉中信帳戶 1.證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43-44頁) 2.H○○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警卷六第46頁) 3.溫志偉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黃○○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某時許,以FB暱稱「劉靜靜」,向黃○○佯稱:欲出售電子鋼琴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38分 1萬5000元 溫志偉中信銀帳戶 1.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50-51頁) 2.黃○○提出之轉帳紀錄截圖(警卷六第52頁) 3.溫志偉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F○○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某時許,以FB暱稱「劉靜靜」,向F○○佯稱:欲出售電子鋼琴云云,致F○○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51分 1萬5000元 溫志偉中信銀帳戶 1.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56-58頁) 2.溫志偉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己○○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19時許,以FB暱稱「藍勤敦」,向己○○佯稱:欲以6000元出售兒童電動車,完成轉帳後立即出貨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18日20時57分 6000元 溫志偉中信銀帳戶 1.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62-63頁) 2.溫志偉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庚○○ (提告) 於111年11月18日21時24分許,以FB暱稱「李安萍」,向庚○○佯稱:欲售二手香奈兒精品包包,先付定金後再面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1日1時40分 4萬3000元 溫志偉中信銀帳戶 1.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六第67-68頁) 2.庚○○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卷六第69頁) 3.溫志偉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63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A○○ (提告) 於111年11月27日16時51分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A○○佯稱:販售商品之金流保證審核未通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1月27日16時51分 ① 4萬9989元 鄭捷誠郵局帳戶 1.證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八第36-37頁) 2.A○○提出之轉帳紀錄截圖(警卷八第42頁) 3.鄭捷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八第50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 111年11月27日16時58分 ② 4萬9988元 8 C○○ (未提告) 於111年11月27日17時11分許,先後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人員,向C○○佯稱:因系統關係無法進行下標,需依指示操作進行驗證云云,致C○○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1月27日17時11分 4萬9985元 鄭捷誠郵局帳戶 1.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八第43-44頁) 2.鄭捷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八第50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巳○○ (提告) 於111年12月1日10時44分許,以FB、LINE暱稱「陳銘章」,向巳○○佯稱:出售香奈兒金球包,要求先行匯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日11時54分 4萬元 壬○○郵局帳戶 1.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九第35-37頁) 2.巳○○提出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九第39頁) 3.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九第5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乙○○(提告) 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以FB暱稱「陳銘章」,向乙○○佯稱:以5萬元出售YSL包包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日12時10分 3萬5000元 壬○○郵局帳戶 1.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九第44-45頁) 2.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警卷九第46頁) 3.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九第5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甲○○ (提告) 於111年12月1日10時44分許,以FB暱稱「陸俊婷」,向甲○○佯稱:出售精品。
雙方達成協議後,致甲○○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日 12時17分 3萬8000元 壬○○郵局帳戶 1.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九第47-48頁) 2.甲○○提出之轉帳明細、FB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等截圖(警卷第50頁) 3.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九第5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午○○ (提告) 於111年12月9日13時23分許,以FB暱稱「何聖賢」,向午○○佯稱:欲以1萬8000元出售Dainese連身皮衣50號九成新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9日 13時23分 1萬8000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37-40頁) 2.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丑○○ (提告) 於111年12月8日20時許,以FB暱稱「Jerry Chan」,向丑○○佯稱:欲以1萬6000元出售二手buddyclub86brz賽車桶椅,包含腳架L版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9日 13時53分 1萬6000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47-49頁) 2.丑○○提出之交易明細、FB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等截圖(警卷十第50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寅○○ (提告) 於111年12月9日16時許,以FB暱稱「張佳辰」,向寅○○佯稱:欲出售圍巾,轉帳後即可出貨,致寅○○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9日 16時17分 1萬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55-58頁) 2.寅○○提出之轉帳明細、Messenger對話紀錄等截圖(警卷十第60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子○○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7日某時許,以FB暱稱「KerryLin」,向子○○佯稱:出售Chanel愛心耳環,約定匯款後面交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9日 18時53分 1萬2000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65-67頁) 2.子○○提出之ATM轉帳明細表翻拍照片(警卷十第67之2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戊○○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5時52分許,分別以電話冒稱「博客來客服人員」、「國泰世華客服人員」向戊○○佯稱:博客來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多筆不明訂單,需依行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6時20分 4萬9988元 E○○郵局帳戶 1.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一第34-35頁) 2.E○○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一第7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辰○○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5時526分許,分別冒稱「旋轉拍賣網客服人員」、「郵局業務專員」向辰○○佯稱:需依郵局人員指示操作,以簽署金流保障約款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6時21分 4萬9984元 E○○郵局帳戶 1.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一第43-47頁) 2.辰○○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等截圖(警卷十一第49頁) 3.E○○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一第7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宙○○(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6時13分許,分別以電話冒稱「博客來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宙○○佯稱:博客來人員操作錯誤而升級會員資格,需依行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6時36分 1萬6123元 E○○郵局帳戶 1.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一第56-57頁) 2.宙○○提出之手機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等截圖(警卷十一第59頁) 3.E○○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一第7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天○○(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5時49分許,詐欺集團人員假冒曾與天○○交易之賣家,對天○○佯稱:便利商店付款連結有誤,無法進行付款,需操作ATM轉帳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16分 6933元 E○○郵局帳戶 1.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一第63-64頁) 2.天○○提出之台新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卷十一第67頁) 3.E○○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一第7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7時2分許,分別以電話冒稱「納格家具客服人員」、「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向未○○佯稱:納格員工操作錯誤而造成訂單錯誤,需依行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24分 2萬7012元 E○○郵局帳戶 1.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一第68-69頁) 2.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十一第90頁) 3.E○○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一第76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申○○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某時許,以FB暱稱「Szuchin LU」,向申○○佯稱:欲出售圍巾,轉帳後即可出貨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30分 1萬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73-74頁) 2.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75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玄○○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7時52分,以FB暱稱「李曉芬」,向玄○○佯稱:出售molly100%公仔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52分 2300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88-89頁) 2.玄○○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十第90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癸○○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7時許,以FB暱稱「陳友豪」,向癸○○佯稱:出售桌球發球機,轉帳後即可出貨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7時52分 1萬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80-81頁) 2.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FB頁面等截圖(警卷十第82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戌○○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某時許,以FB暱稱「張富美」,向戌○○佯稱:出售植物1盆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0日18時8分 6000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第95-95頁) 2.戌○○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等截圖(警卷十第97頁) 3.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G○○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16時56分許,分別以電話冒稱「YOTTA友讀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向G○○佯稱:友讀訂購操作失誤,造成多筆訂單,需依行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G○○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2月10日19時39分 ① 4萬9985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102-105頁) 2.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 111年12月10日19時42分 ② 2萬6079元 26 D○○ (提告) 於111年12月10日21時25分許,分別以電話冒稱「雄獅旅遊客服人員」、「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向D○○佯稱:雄獅客服操作錯誤,造成多筆訂票,需依行員指示操作刷退云云,致D○○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2月11日0時11分 ① 4萬9987元 亥○○彰銀帳戶 1.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十第117-121頁) 2.亥○○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十第128-132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 111年12月11日0時12分 ② 4萬9987元 ② 111年12月11日0時16分 ③ 4萬8018元 27 酉○○ (提告) 於111年12月15日8時30分前某許,酉○○收受內容略以:未經金流認證之蝦皮帳號將被停權之不明簡訊後,即分別有以電話冒稱「左營郵局人員」、LINE暱稱「vip客服專員」對酉○○佯稱:依指示操作以進行金流認證,致酉○○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2月15日16時59分 ① 4萬9985元 丙○○中信銀帳號 1.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三第35-36頁) 2.酉○○提出之手機轉帳交易、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等翻拍照片影本(警卷三第44-45頁) 3.酉○○名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影本(警卷三第43頁) 4.丙○○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159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 111年12月15日17時6分 ② 4萬9985元 28 辛○○ (提告) 於111年12月15日18時34分許,以電話冒稱「誠品人員」對辛○○佯稱:員工操作錯誤,誤設為V1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12月15日20時30分 1萬8985元 丙○○中信銀帳號 1.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三第49-50頁) 2.丙○○中信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9頁)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智慧型手機1支(IPHONE8,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香港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智慧型手機1支(IPHONE13 PRO,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香港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 智慧型手機1支(IPHONE7,IMEI:000000000000000) 4 現金1萬5000元 本判決所引卷宗代碼對照表
項目 卷宗案號 代碼 警方卷宗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11806343號 警卷一 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5255號 警卷二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221號 警卷三 嘉市警一字第1120700441號 警卷四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649號 警卷五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218010740號 警卷六 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823號 警卷七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21802143號 警卷八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21802423號卷 警卷九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21802437號 警卷十 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21802561號 警卷十一 檢察署卷宗 112年度偵字第524號 偵卷一 本院卷宗 112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本院卷一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本院卷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