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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嚴嘉豐
曾曜俊
黃三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嚴嘉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原告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被告曾曜俊、黃三貴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曾曜俊、黃三貴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雖未經本院判決有罪,但依原告主張,渠等顯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同被告嚴嘉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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