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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黃金滿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張元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張元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金滿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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