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165,202407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施養欣
被 告 吳黃朝子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49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同時對被告吳黃朝子、吳其霖及吳瓊慈主張「更正嘉義市○○路00號及文化路XX號之房屋稅籍登記之錯誤」;
及對吳其霖及吳瓊慈主張「返還竊佔之房屋及陳設」及「共同負責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72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是前開部分非在本裁定審理範圍),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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