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17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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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陳微微
被 告 陳瑞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可資依附而言,即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陳微微於民國113 年4 月15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陳瑞鑫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於同年月17日繫屬本院,有原告所提上開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按。

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案件(偵查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724 號),固經檢察官於113 年4 月13日偵查終結在案,惟該案尚未繫屬於本院,亦有前揭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卻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亦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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