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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告林煒軒
訴訟代理人張斐昕律師
官朝永律師
被告郭三賢
吳玫鋒
楊子賢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莉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賠償金額新臺幣17,490元部分另行判決外,其餘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請求除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盈螢
法官方宣恩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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