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3,附民,34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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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告張志懋

被告顏成烽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楊子慧
上列被告顏成烽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主張其遭詐欺款項係匯入被告楊子慧之帳戶,以被告楊子慧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楊子慧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雖未經本院判決有罪,但依原告主張,被告楊子慧顯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盈螢
法官方宣恩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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