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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告李○○
被告陳依婷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蘇珈漪
法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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