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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邱思蓓 住○○市○○區○○里○○街00號5樓
被 告 許尊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許尊勝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邱思蓓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共同被告蔡沛翰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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