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89,交簡,380,200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三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李斗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陳述。

(二)被害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診斷證明書二紙、照片六張。

(四)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處理車禍現場處理報告表一紙。

(五)台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嘉鑑字第八九0五九0號函、鑑定意見書各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杰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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