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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 三 人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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