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2,易,337,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法條否認為常業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陳 端 宜
法官 朱 美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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