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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九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全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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