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曾宏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